规章制度
一、借书逾期处理
1.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支付超期滞纳金,超期滞纳金为0.1元/天/册。
2.寒、暑假及特殊闭馆时期到期图书可于开学后两周内或开馆后规定时间内归还,开学后两周内或开馆后规定时间内不归还者按逾期处理(寒、暑假及特殊闭馆时期具体见当时公告)。
二、污损书刊处理
1.圈划、污损书刊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能继续使用者,按0.50元/页计算污损赔款。
2.撕页、剪裁或污损严重,影响书刊完整及阅读者,必须赔偿相同书刊,并缴纳书刊加工费5元/册。无法赔偿相同书刊者,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
3.图书条形码丢失或污损不能辨识者,须赔偿加工费5元/册。
三、遗失书刊处理
(一)赔偿原书刊
遗失书刊,必须购回原书刊的相同版本,并缴纳加工费5元/册。
(二)赔款
无法按规定购回原版书刊者,按以下规定赔款:
1.图书及合订本期刊赔偿:一般性中文书刊,按原价的3倍赔偿;珍贵或无复本的书刊,按原价的5倍赔偿;稀有书刊(如画册等)按原价的10倍赔偿。
2.当年出版的期刊,遗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
(三)读者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否则超期滞纳金照常计算,合并赔书款一同赔偿。
(四)读者赔款后,半年内又找回原书刊,赔书款可如数退还本人,超期滞纳金仍照实计算。超过半年不予退款。
四、严重违章行为处罚
1.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视为严重违章行为。图书馆有权对其批评教育,同时,记严重违章一次。严重违章两次及以上者,由图书馆办公室通报读者所在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读者离馆时,私自携带未办理借出手续的其他图书馆公物被查出,视为偷窃行为,由图书馆办公室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移交学校保卫处处理。